內容

 

目的 保單種類及保障期

完全傷殘入息賠償

保單保險金

局部傷殘賠償

保費

復發性完全傷殘

保單現金價值

住院賠償

自選附加保障

復康服務賠償

其他特點

外科移植賠償及推斷性完全傷殘賠償

市場慨況

意外身故賠償

 

目的

保障以工作賺取收入的人士提供連續不斷的收入用作下列之途

  • 支持生活費用
  • 補貼因殘障需要的醫療費用
  • 資助因殘障而需要作出艱苦的轉變的經費
  • 持續儲蓄為退休之用
  • 保存現有的投資基金完整性
  • 相比於運用儲蓄及其他方法轉移殘障風險,保險是以最低成本處理
  • 因在關鍵僱員/ 公司持有人長時間殘障而不能工作時,減輕公司所需資金上的負擔
  • 為因公司持有人殘障而引起的公司的股權買賣,提供資金

保障範圍

完全傷殘入息賠償  

保險公司向受保人按月支付完全傷殘賠償。每月完全傷殘賠償在等候期完結後第一日起,累積至以下較早日期為止:

(a) 受保人不再完全傷殘;
(b) 保障終止日期;
(c) 最長保障期屆滿。

保險公司是按月支付傷殘賠償金額,在必要情況下,減少實際的賠償金額,下列款項的總和為已受保償總額之內 :

  1. 完全傷殘賠償金額,及
  2. 按任何政府計劃或根據有關受傷或疾病之法例或普通法,所得之任何每月職工賠償金及其他款項,及
  3. 受保人僱主或受保人生意上每月可所得之款項,及
  4. 就有關受傷或疾病由其他保險公司,由退休金,強積金,及由其他任何來源所得之每月款項。總和不超過受保人按傷殘前每月收入下計算出受保保障額的百份比為限

局部傷殘賠償

受保人出現局部傷殘的情況,承保公司支付每月局部傷殘賠償予受保人,局部傷殘賠償將於局部傷殘期內,受保人每月收入之減少比率須大於傷殘前每月收入的某一百分比的情況上下支付,並將持續至受保人不再局部傷殘;或局部傷殘賠償金額支付滿兩(2)年,以較前者為止。每月收入之減少比率通常為百份之二十五(25%) 。

計算程式:

每月保障金額 x (乘) 每月收入減少金額
傷殘前每月收入

復發性完全傷殘

在以下的情況,等候期將被豁免,並可立即繼續獲得完全傷殘賠償金。

  • 當完全傷殘賠償金已支付後
  • 當受保人已恢復其全職工作,並在其恢復工作的六個月內
  • 受保人再次因相同或相關受傷或疾病而完全傷殘

住院賠償

保險公司支付受保人相當於每月完全傷殘賠償金額的一個百分比,但受保人須符合下列情況

  • 受保人須連續留住院接受治療一段時間,通常為十四(14)天以上
  • 賠償時間並以最長的列明時間為限

復康服務賠償

保險公司支付受保人已獲預先批准的職業性康復服務計劃所需之費用,惟受保人須已獲連續支付完全傷殘賠償保障金額至少達六(6)個月或以上。而該總賠償額不得高於每月完全傷殘賠償金額的六(6)倍

外科移植賠償及推斷性完全傷殘賠償

以下的完全傷殘的等候期將被豁免,而賠償額將由完全傷殘第一日起累積計算,以最高列明金額為限

  • 由註冊醫生判定該移植必須進行,即視為由疾病導致的完全傷殘;及
  • 不可復原失去雙眼或雙肢,即視為完全傷殘

意外身故賠償

倘受保人因意外受傷後致死,有承保公司將提供一次過支付受益人六(6)個月每月傷殘賠償金額的全數。惟身故必須於受傷當日起九十(90)天內發生。

保單種類及保障期

  • 獨立保單 / 附加於人壽保單的附加保障
  • 最長保障期- 可選擇 (1) 5年期 或 (2) 至65歲

保單保險金

  • 在列明的等候期完結後,按月賠償傷殘保障
  • 投保保障額的限制 : 在指定的每月收入中的首個金額的70% 或80%不等,而調低往後的月收入金額的可投保比例。
  • 等候期: 須等待由殘障發生後列明時段完結,受保的每月傷殘賠償金額才能開始發放 (通常等候期為 20 / 60 / 90 / 180 天及最長為365 天)

保費

  • 每五年 / 按年齡調整保費 或 均衡保費
  • 按職業性風險分類計算

保單現金價值

  • 沒有現金價值
  • 在保單期滿65歲時,退回保費

自選附加保障:保費豁免

其他特點

無索償下的增加保障額 / 平衡生活指數的保障調整 / 保證可受保權利

市場慨況

傷殘風險經常被忽略,個人及僱主常常參加人壽保險以平衡死亡的風險,多於參加傷殘風險。因此,傷殘保險的滲透率是驚人地低。其實較常出現的主要問題是 - 投保了的殘障保險大多數集中於平衡短期殘障風險。另相信,保險公司還有很多空間去改進此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