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傷殘賠償
受保人出現局部傷殘的情況,承保公司支付每月局部傷殘賠償予受保人,局部傷殘賠償將於局部傷殘期內,受保人每月收入之減少比率須大於傷殘前每月收入的某一百分比的情況上下支付,並將持續至受保人不再局部傷殘;或局部傷殘賠償金額支付滿兩(2)年,以較前者為止。每月收入之減少比率通常為百份之二十五(25%) 。
計算程式:
每月保障金額 |
x (乘) |
每月收入減少金額 |
傷殘前每月收入 |
復發性完全傷殘
在以下的情況,等候期將被豁免,並可立即繼續獲得完全傷殘賠償金。
- 當完全傷殘賠償金已支付後
- 當受保人已恢復其全職工作,並在其恢復工作的六個月內
- 受保人再次因相同或相關受傷或疾病而完全傷殘
住院賠償
保險公司支付受保人相當於每月完全傷殘賠償金額的一個百分比,但受保人須符合下列情況
- 受保人須連續留住院接受治療一段時間,通常為十四(14)天以上
- 賠償時間並以最長的列明時間為限
復康服務賠償
保險公司支付受保人已獲預先批准的職業性康復服務計劃所需之費用,惟受保人須已獲連續支付完全傷殘賠償保障金額至少達六(6)個月或以上。而該總賠償額不得高於每月完全傷殘賠償金額的六(6)倍
外科移植賠償及推斷性完全傷殘賠償
以下的完全傷殘的等候期將被豁免,而賠償額將由完全傷殘第一日起累積計算,以最高列明金額為限
- 由註冊醫生判定該移植必須進行,即視為由疾病導致的完全傷殘;及
- 不可復原失去雙眼或雙肢,即視為完全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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