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共同特點 等候期
保單保險金 生存期
保單現金價值 一般不保項目
保單類型  
種類
危疾保險-一般
投保年齡 一般範圍
保障時期 優點
保費  
危疾保險- 女性
投保年齡 自選保障
保障時期 一般不保項目
保費 優點
基本保障  
共同特點
 

保單保險金

  • 當受保的危疾被診斷時,保險公司會一次性發放危疾保單的保險金
  • 如附加在基本人壽保單上的危疾保險,有提前發放基本人壽保單的保險金或額外發放而不扣基本人壽保單的保險金

保單現金價值

  • 當保單終止時 ,沒有保單現金價值可提取或可收回已繳交的保費退款連同或不連同增值。
  • 將危疾保險連同人壽保險包裝於同一個套裝計劃中,保費是用一個不可分割的保費去收取,此外定額的保單現金價值在指定的時間發放,而該定額是等同人壽保單的保障額的某一百分比。基本上,若將這類套裝計劃和附加危疾保險於終生人壽保險相比,這類套裝計劃的保費是較高,而所投保的保障額是較低。

保單類型

獨立保單 / 人附加壽保單的附加保障

等候期

  1. 在保單生效六十(60)天或九十(90)天內,被診斷為初次患有可保的危疾,保險公司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2. 在女性懷孕保障,由該保障的保單簽發日起計首年內,如因懷孕而引起的狀況和與初生嬰兒先天性異常症保障,保險公司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生存期

被診斷初次患有的可保危疾時起計首14 天內,受保人必須依然生存,否則,保險公司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一般不保項目

自殺或參加危險活動引致之受保危疾 受保前已存在的傷病
參與軍事活動

先天性的疾病,愛滋病

受到藥物、酒精或麻醉劑的影響

原位癌,除與保單合同中被列為保障項目


投保年齡
通常在1-55歲之間投保 (一些承保公司也許接受更高的年齡人士投保)

保障時期
保障期至 65 或75 或 100歲

保費
均衡保費 / 每年或五年調整保費

一般範圍
由疾病或意外造成的指定的危疾種類, 種類數目包括35種或以上。

  • 通常保障範圍不包括原位癌(乳房、子宮頸、前列腺、睪丸), 除非被列明為保障項目, 但如列明為保障項目 其賠償額只是按原來的危疾保單保額的某一百分比為限。*
  • 各可保危疾的定義,是由保險公司在保單中列明定義的。
  • 一般來說,各保險公司均承保以下4種危疾種類。

4種一般危疾保障項目
癌症 心臟病 中風 腎衰竭 
 
其他受保的危疾保障項目

溶血性鏈球菌引致壞疽(食肉菌)

糖尿病引致的腳部截除

類風濕關節炎

嚴重哮喘

腦炎

脊髓灰質炎

喪失語言能力

主動脈手術

心瓣手術

瘋牛症

因工作而感染到的愛滋病

肌肉萎縮

血管造形術

嚴重頭部創

末期肝病

因輸血而感染愛滋病

末期肺病

柏金遜病

昏迷

植物人

暴發性肝炎

運動神經元疾病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亞爾茲默氏病

原位癌 (乳房、子宮頸、前列腺、睪丸)

象皮人

末期疾病

嚴重燒傷

重症肌無力症

囊腫性腎病

良性腦腫瘤

失聰

再發性慢性胰臟炎

慢性腎上腺 衰竭(愛迪信病)

細菌感染 腦膜炎

障礙性貧血

主要器官移植

冠狀動脈繞 道手術

失明

癱瘓

多發性硬化

斷肢

復發性慢性胰臟炎

伊波拉

 

分割性主動脈瘤*

原發性擴張型心肌病

嚴重骨質疏鬆

系統性紅斑狼瘡

 

優點

補助有關醫療治療費用和生活費用上的經濟需求

心臟病

因血液供應不足,而導致部份心臟肌肉壞死

其診斷必須根據以下各項 :

  • 過往典型胸痛病歷;
  • 近期心電圖之轉變;及
  • 心臟酵素上升

中風

由腦血管病症

包括:腦組織梗塞、出血及由腦外源引致的腦梗塞而導致某些主要神經系統永久受損

癌症

  • 受保人身體出現一個或多個惡性腫瘤,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生長及蔓延,並 侵略其他細胞組織
  • 其中包括白血病及何傑金氏病
  • 不包括非侵入性癌病及皮膚癌

腎衰竭

末期腎病,指兩個腎臟正慢性且不能復原地喪失功能,以致需要進行慢性腎臟透 析治療或腎臟移植

投保年齡
通常在16-60歲之間投保

保障期
保障期至16-65 / 80 / 100歲

保費
均衡保費 / 付款至某一年期(20年期)或至保障年齡


基本保障
女性危疾保障
原位癌 (乳房、子宮頸、前列腺、睪丸)
子宮頸鱗狀上皮細胞內的嚴重癌前期病變
系統性紅斑狼瘡

 

自選保障
懷孕保障
妊娠期疾病保障 初生嬰兒先天性異常症保障
宮外孕 唐氏綜合症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脊柱裂
死胎(懷孕後28 個星期或之後胎兒不幸夭折) 法樂氏四聯症
懷孕期德國麻疹 腦水腫
  新生嬰兒死亡(出生後30天內死亡)

 

至尊保障
在45歲以後, 賠償子宮切除及刮宮手術費用
骨質疏鬆症導致永久傷殘
當診斷有可保的癌症時, 給予預付款賠償
如保單生效5 年之後, 可享有恩恤賠償

 

一般不保項目

  • 若受保人證實患有妊娠期疾病後30 天內死亡,保險公司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 若受保人證實患有女性疾病 或 因意外需要進行手術後30 天內死亡,保險公司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 於非醫療原因,終止懷孕

優點

補助在不同的生活階段上,醫療治療和生活費用的經濟需求

注意:
由於各間承保公司的保單條款不同, 請與我們聯絡查詢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