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保障貨物的擁有者的財務損失,此等損失是因貨物在運送途中,受到意外的損毀、損害或被竊而引起的。泛指用陸運、海運和空運運送的貨物。
可保價值
投保的價值是相等於貨物的原價值的或更高的價值 ; 包括
- 在運輸途中,可保的貨物全部或部份損毀的等值;
- 受保人因避免貨物損失或減少損毀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但此等費用不能超過被拯救的貨物的投保額
承保風險
保險公司通常採用一套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作為保單上可保風險的標準內容。以下三套條款是最常用的協會貨物條款:
-協會貨物條款A(ICC(A)):有關的損害保障是「全險」的
-協會貨物條款B(ICC(B)):有關的損害保障是以指明風險方式提供的
- 指明重大意外事故(例如火災、擱淺、沉沒及碰撞等);
- 地震、火山爆發及閃電;
- 在避難港卸貨;
- 投棄及浪擊落海;
- 海水、湖水或河水的進入;
- 裝貨或卸貨期間任何整件貨物的全損(僅全損而已)
-協會貨物條款C(ICC(C)):條款較爲局限,承保共同海損犧牲、投棄,
- 指明重大意外事故(例如火災、擱淺、沉沒及碰撞等)及地震、火山爆發及閃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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